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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8月11日
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实施“直通放行”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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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,促进对外贸易持续、协调、健康发展,2008年7月18日,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《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》,宣布自公告之日起,进出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直通放行申请,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《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管理规定》,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。

据悉,直通放行制度实施后,把过去口岸、内地两道关口变为一道关口。对出口企业而言,只需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,就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,而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在口岸二次申报,接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二次查验。对进口企业而言,不再实施口岸检验检疫,货物直接运到目的地后,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。也就是说,进出口货物实施直通放行以后,由于货物在口岸不再实施卸货查验,企业至少可以得到以下两个实惠:一是减少了相应压港、掏柜等费用的支出,较大幅度降低了口岸通关成本,二是货物滞港时间相应减少,通关效率得以大幅提高,出境货物装运船期以及进境货物到货时间变得更加可控。据初步估算,光是企业在口岸免去的吊箱、仓储等占用费,一个集装箱大约就可以节约600多元人民币,可为相关进出口企业节省费用约2亿元人民币,并且,实施直通放行模式的每批货物通关时间也可加快1到2天。

深圳检验检疫局透露,深圳地区目前有近150家企业符合条件,希望这些企业尽快向深圳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,深圳局将在8个工作日(不包括现场评审时间)内完成审核批准,不需要任何费用。